為及時完成好政府采購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我們將政府采購中須注意的具體事項作如下簡要說明,請在辦理具體采購事宜時認真閱讀。
一、注意事項
1.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資金性質決定了政府采購行為與私人采購行為有著本質區(qū)別:一是政府采購主要是為實現(xiàn)公共需要而進行采購,采購人在具體采購中所購買的貨物、服務和工程主要是為滿足某一具體項目實施的需要,并非是最高檔、最完美的東西,主要強調適用性,而非個性化;二是必須依法采購。為不耽誤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最好在制定有關項目具體采購計劃時事先了解政府采購具體辦理程序,預留足夠的辦理具體采購活動的工作時間。
2.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以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為主組織實施,采購人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須按采購法有關要求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改變具體采購方式的申請,經批準后采購中心方能按具體的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組織實施。
3.在具體申報采購項目時須明確提供所采購項目的性能要求及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要求、中標方式(整體或分標段中標)及落實資金來源(國庫集中支付或采購中心支付)、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
4.評標工作由招標采購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評標事務由招標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5.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采購人須按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并將評標結果確認表交回采購中心,以便向投標人發(fā)中、落標通知書。
6.采購人與中標人、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7.采購資金由單位直接支付的,請在合同簽訂之前將采購資金撥到云南省政府采購中心帳戶,由采購中心統(tǒng)一向供應商支付。
二、有關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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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2.第十五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3.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4.第二十二條: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5.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人、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7.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8.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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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2.第五十條:貨物服務招標采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
其中: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tǒng)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后,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性價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計算出每個有效投標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yè)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序等)的匯總得分,并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商數(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具體選用哪一種評標方法需根據每個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
采購人未能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具體政府采購工作的要求開展業(yè)務,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規(guī)范運行,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采購人負責。
以上工作請各單位給予支持、配合、理解!采購人的滿意是我們的最大心愿!